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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yè)學院獎助政策
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yè)學院學生獎學金評定及獎勵辦法(試行)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鼓勵先進,激發(fā)學生認真學習、刻苦鉆研的積極性,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獎學金種類
(一)國家獎學金;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二條 獎學金的評定比例及獎勵標準
(一) 國家獎學金
國家獎學金名額由上級主管部門統(tǒng)一下達,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由上級主管部門統(tǒng)一下達,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條 獎學金評定條件
(一)國家獎學金
1、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我院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特別優(yōu)秀的全日制??茖W生;
2、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5)同等條件下,獲本專業(yè)中級以上職業(yè)資格證書,獲省級以上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團員、優(yōu)秀團員干部。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
1、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我院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全日制普通??茖W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秀;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6)同等條件下,獲本專業(yè)中級以上職業(yè)資格證書,獲市級以上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團員、優(yōu)秀團員干部和學院十杰青年者優(yōu)先。
第四條 評定原則
(一)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所有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實行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二)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在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獲得者中產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在同一年不得同時獲得。
(三)凡有以下者,不具備獎學金參評資格:
1、無故不按時交納學費者;
2、上一學期考試、考查課程不及格(單項獎學金不受此條限制);
3、上一學期受紀律處分者;
4、綜合考核不及格者;
5、在評獎過程中無理取鬧者。
第五條 獎學金評定機構
學院成立評優(yōu)領導小組,由院領導、學生處、教務處、團委、各系部等有關負責人組成;各系(部)成立系(部)級評優(yōu)領導小組,其成員自定。
第六條 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各班在完成學年鑒定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綜合測評;
二、由班主任、班組學生干部及學生代表組成班級評比小組,根據獎學金評比條件和綜合測評分數(shù)高低,嚴格按比例依名次確定初評名單,由輔導員簽字后上報所在系(部)評優(yōu)領導小組;
三、各系(部)評優(yōu)領導小組對上報名單及個人書面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初步名單,并張榜公布,廣泛征求意見,如無異議,即確定正式名單報學工處。對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申報者,各系(部)還需將個人書面材料同時上報學工處;
四、學工處對各系(部)評選結果及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申報者的個人書面材料進行審核,最后由學院評優(yōu)領導小組審定發(fā)文。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執(zhí)行。
二、本辦法由學院學生處解釋。
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yè)學院學生資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我院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我院全日制專科在讀學生。
第二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家庭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認定工作的原則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guī)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與學院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認定工作的組織機構
(一)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的認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系(部)領導為組長、系(部)輔導員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三)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經班級民主程序產生,一般不少于5人。
第六條 認定等級及比例
A類一般困難,不超過在校生的25%;B類困難,不超過在校生的15% ;C類特殊困難,不超過在校生的10%.
第七條 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
(一)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每學年6月15日之前,向在校學生發(fā)放《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國家助學金的經濟困難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已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二)每學年9月5日-11月5日為認定工作時間。
(三)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認真進行評議,確定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格和等級,報系(部)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四)系(部)認定工作組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五)系(部)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如有異議,可提請系(部)認定工作組復議。
(六)各系(部)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
(七)系(部)將認定的結果于當年11月8日上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并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用電子文檔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章 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八條 資助范圍
思想進步、學習勤奮,生活儉樸,經認定為我院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圃谧x學生。
第九條 標準及分檔
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分檔標準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上級有關部門當年分配的名額,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將名額分配到系(部)。
第十條 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十一條 申請、評審與發(fā)放
(一)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條件及相關規(guī)定,個人情況及申請條件,向系(部)提出申請,填寫《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二)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個人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申請人班級日常各種考核結果綜合評議,提出受助名單、受助等級及金額報所在系(部);
(三)系(部)認定工作組對評議結果進行審核,確定名單后在學院內張榜公示,無異議后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
(四)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完成評審后,將評審結果上報財務處;
(五)財務處將國家助學金按9個月分月發(fā)放到學生個人銀行交費卡。
第十二條 說明
(一)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
(二)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可同時獲得國家及學院獎學金。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fā)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fā)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qū))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十三條 貸款對象和申請貸款條件
(一)我院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對象為:全日制普通??圃谧x學生中經濟困難的學生;
(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我院學生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誠實守信,遵守學院各項規(guī)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記錄;
4. 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yè),生活儉樸,無酗酒、吸煙等不良嗜好;
5.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受益人在校期間完成學業(yè)所需的基本費用(學費和住宿費);
6. 符合約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學生填寫統(tǒng)一的貸款申請表,向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qū))資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 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2. 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聯(lián)系方式;
3. 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讀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二)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
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qū))資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請后,在一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于當日與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資助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檔,一份待回執(zhí)寄回中心后一并交開發(fā)銀行進行審批。合同簽訂后,由借款學生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qū))資助中心當日將相關資料轉交代理經辦行,為借款人開立個人賬戶。
(三)合同回執(zhí)
借款學生將合同送到學院學生工作處,由學生工作處按照合同回執(zhí)要求填寫并蓋章,借款學生須在規(guī)定期限前將蓋章回執(zhí)寄回所在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qū))資助中心。借款學生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qū))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zhí)整理匯總后,與匯總表一同上報省資助中心,由省資助中心統(tǒng)一報送開發(fā)銀行進行審批。
(四)貸款審批
1. 開發(fā)銀行在收到省資助中心報送的貸款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貸款進行審批,借款合同于開發(fā)銀行審批后生效。
2. 開發(fā)銀行將審批結果匯總,于1個工作日內送交省資助中心,省資助中心在接到審批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下發(fā)給借款學生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qū))資助中心。
(五)貸款發(fā)放
1. 開發(fā)銀行按審批結果將貸款發(fā)放至借款學生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qū))資助中心開立在開發(fā)銀行的專戶。
2. 借款學生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qū))資助中心于貸款發(fā)放后1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劃轉至代理經辦行,代理經辦行于貸款資金到賬當日,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后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學院的賬戶。
第十五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主要政策
(一)貸款額度。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主要用于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貸款實行一次申請、分年發(fā)放。已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同一學年內不得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已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同一學年內不得再申請生源信用地助學貸款。
(二)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
(三)貸款利率及利息。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執(zhí)行,不上浮。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yè)后利息全部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共同負擔。
(四)還款時間及方式。學生在校及畢業(yè)后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后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
(五)貼息及風險補償金。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建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當年貸款發(fā)生額的15%確定。考入中央所屬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既氲胤礁咝5膶W生,跨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本省就讀的,貸款貼息由省財政負擔,風險補償由中央和省各承擔50%。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國家開發(fā)銀行省分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家開發(fā)銀行省分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繼續(xù)按原辦法執(zhí)行,此前已簽訂合同學生的貸款發(fā)放、貼息、還款辦法繼續(xù)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