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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政策

重慶科技學院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教財〔2018〕12 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轉發(fā)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渝教財發(fā)〔2018〕23號),為規(guī)范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發(fā)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yǎng)學生自立自強、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三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xiàn)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學校招收的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研究生勤工助學管理工作參照《重慶科技學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實施細則》(重科院〔2012〕118號)執(zhí)行。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tǒng)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xié)調學校的宣傳、學工、研工、財務、人事、教務、科研、后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學生處學生成長服務中心統(tǒng)一組織、管理、協(xié)調。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八條 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宣傳,校內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發(fā)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九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yǎng)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的奮斗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fā)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第十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guī)定的學生,按照規(guī)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按照校紀校規(guī)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一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jiān)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二條 積極開發(fā)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并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三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優(yōu)先考慮建檔立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yǎng)及孤兒等學生。對少數(shù)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須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五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yè)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四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十六條 設崗原則:

(一)按照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于2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shù)(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shù)),統(tǒng)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二)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jù)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崗位類型: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xù)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xù)性崗位;包括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公共服務助理。

1.助教崗位:課程教學輔助型崗位等;

2.助研崗位:科技項目的研究助理型崗位、進行科技開發(fā)的輔助型崗位等;

3.助管崗位:校內機關、直(附)屬單位的缺編崗位;重點實驗室、開放實驗室的負責人和負責學校重點教改、教學項目的教師提出的工作量大、人員缺編的崗位。

4.服務崗位:學校公共場所服務設立的崗位等。

(二)臨時崗位是指校內各單位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八條 勤工助學崗位由需求單位提出申請,經學生處審核設立。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十九條 學生處統(tǒng)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并注重與學生學業(yè)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處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生處推薦適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六章 參加勤工助學學生條件

第二十一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yōu)且學有余力的學生均可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 勤工助學學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遵守校紀校規(guī),思想品德好;

(二)學習刻苦認真、成績較好;

(三)具有吃苦耐勞精神,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四)服從用工單位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該學期不安排參加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一)本學年內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

(二)上學期有兩門及以上課程補考者;

(三)曾安排勤工助學崗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者;

(四)該學期因工作不認真,被用人單位考核為不合格或辭退者。

第七章 上崗程序

第二十四條 學生處每學年根據(jù)各單位崗位申報情況及勤工助學經費的總量確定勤工助學崗位數(shù),并向全校各單位公布。

第二十五條 應聘勤工助學工作的學生向學生處提出申請,經輔導員、用工單位、學生處進行審核,通知符合條件的學生進行面試應聘。

第二十六條 學生面試合格后,由用工單位根據(jù)學生處確定的勤工助學名額,向學生處提交上崗學生名單,名單由學生處審定后,用工單位通知學生上崗。

第八章 勤工助學考核和酬金支付

第二十七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按勞動時間和工作質量計酬,原則上學生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個崗位每月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第二十八條 工作考核標準:

(一)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積極主動,踏實肯干完成崗位所規(guī)定的任務;

(二)工作態(tài)度端正,虛心好學,尊重管理人員,遇事及時報告;

(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勞動工具和辦公用品。

根據(jù)以上標準,由用人單位對上崗學生進行考核,并按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評定等級。

第二十九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每月酬金為300元。對考核合格以上者,發(fā)給全額酬金,工作時間未達到要求者按12元/小時進行核算發(fā)放;對出色完成任務的,除發(fā)給基本酬金外,同時發(fā)給獎勵酬金;對工作不負責,未按要求完成任務或造成一定責任事故的,根據(jù)情節(jié),扣發(fā)部分酬金;情節(jié)嚴重的,扣發(fā)全部酬金,不再安排勤工助學崗位。

第三十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每小時12元人民幣。

第三十一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每小時12元人民幣,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xié)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xié)議。

第三十二條 校內勤工助學酬金發(fā)放程序:

(一)每月第一周,各用人單位填寫上月上崗學生崗位工作情況,交至學生處匯總。

(二)學生處對勤工助學上崗情況考核表進行審核,制定酬金發(fā)放表,由學生處處長簽字審批發(fā)放酬金。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處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xié)議支付。

第九章 經費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勤工助學經費應在計劃財務處建立獨立科目,專款專用,由學生處專人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處根據(jù)每月用人單位的用工考核情況,合理規(guī)劃勤工助學經費。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guī)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書。簽訂協(xié)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xù)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xié)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七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xiàn)協(xié)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xié)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xié)議協(xié)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