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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政策

湖南工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科學、規(guī)范、準確地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根據(jù)《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號)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正式錄取的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在校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實行班級民主評議和二級學院評定相結合,嚴格工作制度,規(guī)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是對學生進行資助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能

第六條  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jiān)督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七條  各二級學院成立以黨委(總支)書記任組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成員須包括二級學院行政領導、副書記、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學生輔導員、班主任等,負責組織、審核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實施和初審工作。

第八條  各班成立以輔導員為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民主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shù)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shù)的2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范圍與條件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和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的資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費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國家規(guī)定應該由學生繳納的費用的,應確定為一般困難學生。學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學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認定為特別困難學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應確定為重點資助對象。

第十條  對于重點資助對象,在國家助學金評定等相關資助時應當按照最高檔次或標準給予相應資助。

第十一條  各二級學院要建立學生資助數(shù)據(jù)平臺,關注學生的消費情況,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提供支撐。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班級民主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嚴格工作制度,規(guī)范工作程序,認真、負責地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  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每學年結束之前,各二級學院向在校學生發(fā)放此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和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一級的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湖南工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需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四條  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安排在每年六月至九月進行,次年六至九月份進行調整。調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上一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總人數(shù)的10以內。如有特殊情況,酌情認定。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學生填寫《湖南工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進行歸檔。

第十五條  班級民主評議小組根據(jù)學生提交的《湖南工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對照本辦法,結合學生家庭人均收入狀況、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民主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的內容,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公示期間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名單,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學院學生管理、財務、紀檢等部門要加強對各二級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jiān)督與指導。

第十八條  各二級學院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隨機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qq留言、電子信箱、微信、實地走訪等多種途徑和渠道進行核實。如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現(xiàn)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各二級學院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隨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各二級學院應及時做出調整。

第六章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