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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汽車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勤工助學是大學生社會實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高等學校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為加強對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指導和管理,依據《高等學校勤工儉學管理辦法》(教財[2018]12號),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利用課余時間參加一定量的腦力和體力勞動,獲得一定報酬,用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活動。具體包括:
(一)校內教學輔助工作;
(二)校內管理輔助工作;
(三)校內后勤服務工作;
(四)其它不定期的社會服務活動和有償勞動。
第二章崗位的申報
第三條校內需要勤工助學的用工單位須事先提出申請,填寫《襄陽汽車職業(yè)技術學院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表》,說明需要學生勤工助學的崗位數、工作時間和內容、具體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對從事勤工儉學學生的安排、監(jiān)督、管理教育措施、具體負責人等,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再交學生資助中心核定并辦理資助審批手續(xù)。經學院批準后由學生資助中心通知用工單位落實。以下幾種情況不予以安排:
(一)高空作業(yè)、污染、輻射等易對人身造成傷害和危險的工作;
(二)不能接受資助中心監(jiān)督指導的單位;
(三)管理不力,沒有專人管理勤工助學的單位;
(四)學生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的單位。
第四條申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學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加勤工助學的對象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遵守校紀校規(guī),具備良好的品德、學業(yè)努力、學有余力;
(三)誠實守信、吃苦耐勞、有責任心,能正確處理有酬勞動與公益勞動的關系;
(四)服從學生資助中心和用工單位的安排和管理。
第五條申請參加勤工助學的貧困學生向學院學生資助中心申請,并填寫《襄陽汽車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審批表》,由輔導員、院系、用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經學生資助中心審批,學工處備案。采用選派或招聘(技術含量高的崗位)等方式擇困、擇優(yōu)安排。凡未經學生資助中心審批,學工處備案的崗位,將不予發(fā)放勤工助學勞務報酬。
第三章管理與考核
第六條院學生資助中心是勤工助學活動的宏觀管理協(xié)調機構,負責受理用工單位勤工助學崗位的申請、報批、崗位數量及報酬的核定,對從事勤工儉學學生資格進行審核,對各部門的勤工儉學管理情況進行抽查、辦理工資發(fā)放手續(xù)以及開展教育活動等。
第七條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管理按照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進行,即用工單位根據需要申報崗位,經批準備案后,用工單位負責對上崗學生工作質量進行檢查、考核與管理教育。同時用工單位應在學生資助中心的協(xié)調下合理安排勞動任務,不得造成人力浪費,每位學生每月用于勤工助學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40小時。
第八條勤工助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院的規(guī)章制度,不影響學院正常教學秩序,不影響學院校容、宿舍管理。
第九條用工單位和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須按照學生資助中心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手續(xù),必須按要求簽訂協(xié)議或合同,由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同意后方能進行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條為保證勞動報酬合理適當,保障學生的權益不受侵害,以勤工助學方式獲得的報酬須經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備案。
第十一條凡經學生資助中心聯(lián)系安排的校外勤工助學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轉包給他人,嚴禁利用勤工助學機會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報酬。
第十二條各用工單位要加強對從事勤工儉學學生的管理教育,把對學生的資助與誠信、責任心教育、考評融為一體。對工作責任心差,工作質量不好的將酌情扣發(fā)或不發(fā)其勞務報酬,情節(jié)嚴重的將取消該生參加勤工助學和國家、學院各項資助資格。其間如有違反校紀校規(guī)者,還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對違反勤工助學細則,無故不履行勤工助學協(xié)議或合同的用工單位,取消該單位的勤工助學崗位。
第四章酬金標準與發(fā)放
第十四條經過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學工處備案,學院批準的勤工崗位補貼經費由學院貧困基金??钪Ц?。
第十五條勤工助學的勞務報酬標準在參照同類工種或崗位的酬勞基礎上,由學生資助中心和用工單位協(xié)商解決。參照標準為:
臨時突擊性工作按小時計酬10元/小時;
服務型管理崗位:如常規(guī)性教學輔助,網絡維護等按月或天或小時計酬;每月最高限額600元/月;最低限額300元/月;
按月結算崗位:工資300至600元每月;
按天結算崗位:每月工作不低于15天,不高于20天;
按小時結算崗位:累計8小時算一天,每月不低于30小時,不高于40小時工作時間;
(一)用工單位的崗位是收費的(有專項經費或其它收入),勞務報酬由用工單位從專項經費和其它收入中支付。
(二)用工單位的崗位沒有專項經費的,勞務報酬由學生資助中心與用工單位協(xié)商并報請院長批復后執(zhí)行。
(三)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勞務報酬由用工單位支付。
第十六條勤工助學勞務報酬須由用工單位在考核、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造冊,報學生資助中心審核、統(tǒng)一辦理財務手續(xù)。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學院有關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學院學工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