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班(寢室)推薦、區(qū)隊民主評議、系與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guī)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的學生資助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五條 系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小組,由學生大隊長任組長,大隊其他領導、指導員、主要團學干部代表等7-9人組成,負責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組織和監(jiān)督工作,并明確專人負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等資助工作。
第六條 各區(qū)隊由指導員負責成立區(qū)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由指導員、區(qū)隊委(團支部)委員4人,班(寢室)長及普通同學共7-9人組成,具體負責本區(qū)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系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七條 學校參照所在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認定標準設置為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與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三檔。
(一)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烈士子女、孤殘學生、無任何經濟來源的學生,基本無力支付學習期間的全部費用;家庭生活極度困難,父母雙方長期病重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學生;父母雙亡或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等突發(fā)事件的學生。人數(shù)原則上控制在大隊總人數(shù)3%左右。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庭困難,生活來源微薄的學生。家庭地處貧困地區(qū)或父母都失業(yè)(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學生;父母年邁或因病不能自理、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無能力供養(yǎng)學生且無其他經濟來源,無力支付在校學習期間的大部分費用。人數(shù)原則上控制在大隊總人數(shù)10%以內。
(三) 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家庭受災,家庭成員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無力供養(yǎng)子女且無其他經濟來源;家庭生活困難,生活來源較低或不穩(wěn)定,無力支付在校學習期間的部分費用,如部分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和農村低收入家庭等。人數(shù)原則上控制在大隊總人數(shù)20%以內。
特殊情況或因故發(fā)生臨時經濟困難的學生,可按上述條款酌情確定等級。學生工作處可根據(jù)全校各大隊貧困生分布情況適當對大隊的比例進行調劑。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即使已通過認定也應取消并立即停止資助:
(一)經查實謊報家庭經濟情況或本人生活狀況者;
(二)因家庭經濟困難未交學費,又未辦理緩交學費手續(xù)者;
(三)未能按學院要求及時注冊取得學籍者;
(四)獲救助期間家庭經濟條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來源者;
(五)家庭消費明顯較高者;
(六)在校期間生活消費較高者或有其它高消費行為者;
(七)家庭經濟困難又拒絕接受學院合理安排的勤工助學崗位者;
(八)拒絕參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動者;
(九)處在休學、停學或保留入學資格期間者;
(十)弄虛做假提供相關貧困證明的。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按照“本人申請—班(寢室)推薦—區(qū)隊民主評議—大隊(系)評審—大隊(系)公示—學校審核—全校公示”的程序進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大隊(系)認定工作組、區(qū)隊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條 學校寄送新生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fā)放《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每學年開學時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區(qū)隊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二條 區(qū)隊評議小組根據(jù)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確定的認定標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的有關情況,進行評議,確定本區(qū)隊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員,報大隊(系)認定工作組評審。
第十三條 民主評議小組進行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父母雙亡、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第十四條 大隊(系)認定工作小組要認真評審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區(qū)隊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條 大隊(系)認定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大隊(系)認定工作小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大隊(系)認定工作小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第十六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大隊(系)評審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五章 認定工作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學校和大隊(系)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現(xiàn)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并由學校收回資助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學校將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果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大隊(系)應及時匯報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時做出調整。
第十九條 各大隊(系)應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納入學生大隊的工作計劃中,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和數(shù)據(jù)信息庫,關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消費、學習等情況,并隨時關注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變動,及時掌握核實學生在校期間因突發(fā)性事件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新情況,幫助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問題,全面推進和加強學校資助工作。
第二十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學生大隊(系)應積極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建檔工作。認定結果作為評定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主要依據(jù),未經認定、建檔的學生原則上不得享受“獎、貸、助、補、減、免”等各項資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